中信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延期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具体风险的含义,请您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相应的风险揭示部分。

由于相关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您的本金及收益全部或部分损失,因此,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等

重要提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可能因市场变动而损失全部本金且无法取得任何收益。

本理财产品名称为中信理财之晟信系列11708期净值型理财产品 ,产品编码为A170D0546,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期限为371,风险评级为 PR3,适合购买客户为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及以上的客户。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本金为1亿元,理财产品期限为371,在最不利情况下,理财本金及收益全部损失。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我行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揭示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 户 确 认 栏

本人确认购买该理财产品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产品完全适合本人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人确认中信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人权利、增加本人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中信银行责任或中信银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本人确认已阅知客户权益须知,完全清楚理财产品购买流程、风险评估、产品评级含义、信息披露方式及渠道、银行联系方式及投诉程序等内容。

本人确认如下: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由个人客户亲自填写):  

个人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个人客户(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产品登记编码: C1030217000457                

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

产品名称:中信理财之晟信系列11708期净值型理财产品    产品编码:A170D0546

 

重要须知

1、本产品说明书与《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总协议》、《中信银行理财业务购买/赎回申请表》、《中信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2、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3、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4、本理财产品仅可向有投资经验的客户销售。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中信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5、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信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中信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且不超过按照中信银行公布的本产品期末净值计算得出的收益。

6、本理财产品不保障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理财产品最终清算的投资者可得收益为准。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根据本产品风险分级,投资者的本金有可能蒙受损失,极端情况下,可能全部或部分受损。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充分认识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谨慎投资。具体风险如下:

1、信用风险:本产品收益来源于产品项下投资工具的回报。如果投资资产中的投资工具发生违约事件,使得产品到期时所投资工具的出售收入或投资收入等可能不足以支付投资者收益,投资者本金与收益将可能受到损失;在此情况下,投资者收益将根据基于其偿还比率测算出的投资资产价格予以确定,同时,产品将保留向发生违约事件的发行主体或借款主体的追索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2、市场风险及管理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存在波动性,投资的某些投资工具,如债券、股票型ETF等市值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将承担投资资产市值下跌的市场风险。不排除管理人、相关运作机构以及交易对手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因素的限制,对本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使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因股票型ETF受股市影响波动较大,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稳健参与股票型ETF投资。

3、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没有提前终止权,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内,投资者不得提前赎回,可能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

4、提前终止风险:如发生提前终止条款约定情形,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且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预期的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

5、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偿还等环节的正常进行,从而可能对本理财产品造成重大影响,例如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或全部损失,甚至导致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

6、信息传递风险:我行已提供《个人账户综合对账单》服务,投资者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此项服务,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再另行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相关信息。中信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及时与客户经理联系,或到中信银行网站(http:// bank.ecitic.com/)、营业网点查询,以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7、延期清算风险:若在产品到期时,债券发行人或融资主体延期付款或其它原因导致货币资金余额不足支付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则产品存在延期清算的风险。

8、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产品说明书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9、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工具贬值或者投资品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则有可能造成本产品本金及收益部分或全部损失。

 

一、 产品投资对象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于现金、拆借/银行存款/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大额可转让存单(CD)、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人民币利率掉期、股票型ETF、股票质押回购优先级、股票定向增发优先级等投资工具。投资比例为:

投资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现金、拆借/银行存款/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大额可转让存单(CD)、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人民币利率掉期

30-100%

股票型ETF

0-25%

股票质押回购优先级、股票定向增发优先级等

0-70%

本产品可通过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专户(或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投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且可以由资产名义持有人按公允价格转让本产品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标的。

2、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或中信银行基于勤勉尽职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对投资范围进行调整。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如变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发布相关变更信息后进行变更。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照相关约定在变更生效前赎回理财产品。投资者未在变更生效前向中信银行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后条款,中信银行有权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内容进行操作。

 

二、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中信理财之晟信系列11708期净值型理财产品

产品编码

A170D0546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封闭型

中信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PR3级(平衡型,橙色级别),适合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投资者。本风险分级为中信银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中信银行并不对前述风险分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理财本金

本理财计划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其理财收益随单位净值浮动。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本金及收益返还”。

募集期

201788日至2017814,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期并提前成立产品和收益起计或者延长募集期,投资者在募集期内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扣款日

2017815(中信银行在划款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

收益起计日

2017815(如银行调整募集期,则收益起计日相应调整至募集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

到期日

2018821(受收益起计日、提前终止条款等约束,遇中国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算收益)

交易时间

本产品交易时间为800-1730(中信银行有权变更交易时间,且无需另行通知或公告;如果投资者通过柜台渠道购买,则交易时间以当地柜台营业时间为准,且必须在800-1730内);募集期内,中信银行在交易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的购买申请。

中信银行已开通募集期购买预受理功能,即非交易时间内,我行可以受理投资者通过销售渠道提交的理财购买预受理申请;募集期每日银行日终清算时暂停接受购买预受理申请,募集期最后一天交易时间结束后停止接受预受理申请。

计划募集金额

计划募集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下限为5000万元人民币。中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如果募集期内未达到计划募集额,中信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募集计划,并在宣告终止募集后2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资金,同时中信银行保留延长本产品募集期的权利;如募集期内提前达到计划募集金额,中信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和起计收益。如果募集期内超过计划募集额,则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届时中信银行将通过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网点等渠道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投资者)。

币种及认购起点

本产品投资与收益币种均为人民币,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投资者与中信银行在此约定,对单笔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的,中信银行在划款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

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人民币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元,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和赎回

本产品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份额单位

单位净值

1.单位净值为单位产品份额的净值,该净值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本产品按照净值进行提前终止和到期时的分配。单位净值按照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2.本产品到期后,管理人将在到期日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披露该产品最终单位净值。

清算期

到期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投资者账户日为清算期,期内不计付利息。

到账日

理财期满,如产品正常到期,本金及收益于产品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如中国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购买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指定网点柜面等渠道购买本产品。

质押条款

依据中信银行相关理财产品质押管理办法执行。

税收条款

理财收益的应缴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缴纳,中信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费用

1、本产品无认购费。

2、本产品收取销售费0.50%/年,托管费0.12%/年,固定管理费0.50%/年。按日计提,到期支付。以上费用,按产品募集资金总额为基数,按上述费率标准计付。

3、本产品收取浮动管理费,在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时,本产品剔除销售费、托管费及固定管理费后的资产净值/本产品份额>1.05时,对于超过1.05的部分,管理人将按照20%的比例以产品募集资金总额为基数一次性提取浮动管理费。

托管人

中信银行

信息披露

1、中信银行将在本产品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在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网点等渠道发布到期相关信息公告。

2、如募集期调整的,中信银行将在网站、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如中信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将于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信银行网站、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如本产品需延期清算,将于到期日后1个工作日内,在中信银行网站、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5、本理财产品持续期间内,中信银行有权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中信银行网站、短信、电话等信息平台、渠道发布公告的形式,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照相关约定在补充或修改生效前赎回理财产品。投资者未在变更生效前向中信银行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后条款,中信银行有权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内容进行操作。中信银行网站是中信银行正式信息发布渠道,其他渠道为辅助方式,投资者应定期通过包括中信银行网站在内的各信息平台和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三、投资团队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中信银行。中信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客户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

 

 四、单位净值的计算

本产品单位净值=本产品资产净值/本产品份额,该净值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本产品按照该净值进行提前终止和到期时的分配。单位净值按照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五、申购和赎回

本产品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六、理财本金及收益返还

1、本产品期限为371

2、投资者到期日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到期日持有产品份额×到期日产品单位净值

   示例:若该产品到期时,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为100万份,到期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500,产品期限为371天,则投资者应得资金为:

投资者应得资金=1,000,000.00×1.0500=1,050,000.00

   本产品年化收益率=(到期日产品单位净值-1.00)×365÷本产品期限×100%=1.0500-1.00×365÷371×100%=4.92%

3、理财期满,如产品正常到期,本金及收益于产品到账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若募集期发生变化(募集期提前结束或募集期延长)、收益起计日发生变化或者清算期遇中国法定节假日,产品到期日和到账日视情况将可能相应进行调整,若进行调整,中信银行将在网站上另行公告。

 

七、理财产品的费用

1.本产品的费用包括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固定管理费。产品到期后,固定管理费按照认购金额基数计提,即固定管理费=理财产品认购金额×产品期限×固定管理费率/365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月累计,到期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3. 浮动管理费。在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时,本产品剔除销售费、托管费及固定管理费后的资产净值/本产品份额>1.05时,对于超过1.05的部分,管理人将按照20%的比例以产品募集资金总额为基数一次性提取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到期计算并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4.托管费。产品到期后,托管费按照认购金额基数计提,即托管费=理财产品认购金额×产品期限×托管费率/365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月累计,到期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5.销售费。产品到期后,销售费按照认购金额为基数计提,即销售费=理财产品认购金额×产品期限×销售费率/365

销售费每日计提,逐月累计,到期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销售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6.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7.如存在其他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支付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两方协商一致后增加收费项目,并最晚在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相关信息。

 

八、资产估值

1.本产品到期后,管理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披露该产品到期日的单位净值。

2.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拆借及质押式回购以本金列示,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估值,应收利息按发行利率逐日计提,计入当日净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估值。

3)银行间债券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每日公布的估值价格估值,应收利息按发行利率逐日计提,计入当日净值。

4)未上市债券按其摊余成本法估值。

5)货币市场基金按照基金公布的当日实际收益计算。

6)股票型ETF,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7)股票质押回购优先级、股票定向增发优先级,按成本法估值,逐日计提利息。

8)若本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计算其价值,如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9)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本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协商一致后,变更其估值方式,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本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当资产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九、产品不成立

1、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者市场、拟投资标的出现重大变化,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成立时,中信银行有权公告产品不成立。

2、中信银行将于出现并知悉上述情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信银行网站、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如中信银行公告产品不成立,投资者本金将于公告产品不成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扣款日至本金返还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十、产品的提前终止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本产品所投资资产市场价格大幅下滑,或中信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中信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

2、如本产品所投资资产的信用状况发生恶化,中信银行合理判断可能影响到期正常兑付时,中信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

3、如果中信银行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中信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所得收益及本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若产品部分提前终止,相关清算规则届时另行公告;若产品全部提前终止,产品到期日相应调整为提前终止日。

4、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

 

十一、产品的延期清算

理财期满,如本产品所投资资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未能正常买卖结算,或投资资产正常到期发行人或融资主体未能及时偿付本息,从而导致所投资工具不能全部变现,则在这种情况下,中信银行有权将产品实际结算延长至相关投资资产变现或追偿处置完毕为止,延长期内不计收益。

 

十二、信息披露

1.管理人通过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网点等渠道发布本产品相关信

息。

2.本产品成立后四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在网站发布成立公告。

3.如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将于终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发布提前终止信息公告;如本产品需展期,管理人将于本产品到期日前四个工作日内,在网站等渠道发布展期信息公告;本产品正常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在网站发布到期公告。

4.本产品成立后,管理人将在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披露到期日当日单位净值。

5.本产品存续期间内,管理人有权通过网站、短信、电话等信息平台、渠道发布公告的形式,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并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进行披露。网站是管理人正式信息发布渠道,其他渠道为辅助方式,投资者应定期通过包括网站在内的各信息平台和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6.若联系方式变更,投资者应主动告知管理人。如投资者未将联系方式变更及时告知管理人,则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十三、特别提示

1、本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延期清算风险等,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和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返还理财本金及收益的保证责任。 

2、除本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信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个人客户(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