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管理风险、延期清算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合作销售机构风险等风险。具体风险的含义,请您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相应的风险揭示部分。

由于相关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您的本金及收益全部或部分损失,因此,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等。

 

本理财产品名称为中信理财之日日薪货币型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编码为A193A3979,类型为公募、固定收益类、开放式产品,风险评级为PR2,适合购买客户为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及以上的客户。

重要提示:我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金,但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可能因市场变动而损失全部本金且无法取得任何收益。我行提醒您理财产品投资风险由买者自负,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假设理财产品本金为1.00亿元,在最不利情况下,理财本金及收益全部损失。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我行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揭示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栏

本人确认,本人购买该理财产品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产品完全适合本人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人确认中信银行或受中信银行委托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机构(合作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人权利、增加本人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中信银行/合作销售机构责任或中信银行/合作销售机构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本人确认,投资本理财产品的资金非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

本人确认已阅知客户权益须知,完全清楚理财产品购买流程、风险评估、产品评级含义、信息披露方式及渠道、银行联系方式及投诉程序等内容。

本人确认如下: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由个人客户亲自填写):  

个人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个人客户(签字):               

   

                          

 

日期:                     


产品登记编码: C1030219000856

产品登记编码为本产品在理财登记系统取得的登记编码,投资者可以依据该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本产品相关信息。

 

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

产品名称:中信理财之日日薪货币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编码:A193A3979

 

重要须知

1.本产品说明书与《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总协议》(含附件:客户权益须知专页)(或合作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文本)、《中信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等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2.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3.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中信银行或受中信银行委托进行产品销售的机构各营业网点咨询。

4.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信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中信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且不超过按照中信银行公布的本产品期末净值计算得出的收益。

5.本理财产品不保障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理财产品最终清算的投资者可得收益为准。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有可能蒙受损失,极端情况下,可能全部或部分受损。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具体风险如下:

1.信用风险:本产品收益来源于产品项下投资对象的回报。如果投资对象发生信用违约事件,在此情况下,本产品收益将根据基于其偿还比率测算出的投资资产价格予以确定,同时,本产品将保留向发生违约事件的发行主体或借款主体的追索权利,中信银行有权以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2.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存在波动性,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将承担一定投资资产市值下跌的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及债券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投资股票面临的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面临的持仓风险等。产品投资涉及外币资产时,存在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不能随时提前终止本产品,在本产品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日,投资者不得赎回,在开放日,可能因达到本说明书中约定的限制赎回情况,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并可能导致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4.提前终止风险:如发生提前终止条款约定情形,可能导致本产品提前终止。如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

5.政策风险:本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产品的投资、偿还等环节的正常进行,从而可能对本产品造成重大影响,导致投资收益降低或无法取得任何收益,甚至导致投资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

6.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相关信息。中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及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向投资者发布理财产品信息,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及时与客户经理联系,或到本说明书约定的发布信息的渠道查询,以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信银行或受中信银行委托进行产品销售的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信银行或受中信银行委托进行产品销售的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中信银行或受中信银行委托进行产品销售的机构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中信银行或受中信银行委托进行产品销售的机构在其需联系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投资者,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管理风险:由于产品管理人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管理,导致本产品项下的理财收益降低。

8.延期清算风险:如在产品到期时本产品所投资资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未能正常买卖结算,或投资资产正常到期发行人或融资主体未能及时偿付本息,从而导致所投资工具不能全部变现,则本产品存在延期清算的风险。

9.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发生理财产品不成立条款约定之情形,中信银行有权通知投资者产品不成立。

10.不可抗力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产品投资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说明书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1.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由于发生本产品风险提示的相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本产品投资工具贬值,或者投资工具发生信用违约,或不可抗力风险导致相应损失,则有可能造成本产品投资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 

12.关联交易风险:在合法合规且履行应履行的内外部程序后,理财产品可能与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关联交易。

13.合作销售机构风险:投资者通过合作销售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资金清算将通过合作销售机构进行,如因合作销售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或合作销售机构未及时办理资金清算或违背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投资者认购失败或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在认购时,如果投资者在合作销售机构的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或合作销售机构在中信银行处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将导致投资者无法完成认购,因此造成的损失中信银行不承担责任;在赎回和到期时,中信银行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合作销售机构在中信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后,由合作销售机构将相应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若合作销售机构未及时进行划付,因此造成的损失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 产品投资对象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于以下投资对象:

1)债权类资产

a货币市场类:现金、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货币基金、质押式回购和其他货币市场类资产;

b固定收益类: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2)权益类资产: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具备权益特征的资产和资产组合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商品,互换、远期、掉期、期货、期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衍生工具及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

各投资对象投资比例为: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债权类资产

100%

权益类资产

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0%

本产品可通过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投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且可以由资产名义持有人按公允价格转让本产品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标的。

产品管理人应确保本产品建仓期后投资比例符合前述要求;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产品投资限制:

1)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2)本产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5%

3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或中信银行基于勤勉尽职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对投资范围进行调整。在本产品存续期间,中信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且根据本说明书约定提前通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投资者不接受的,可于最近一期开放日赎回理财产品。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产品管理人应按监管要求提前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二、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中信理财之日日薪货币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编码

A193A3979

产品类型

公募、固定收益类、开放式

中信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PR2级(稳健型,黄色),适合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投资者。本风险分级为中信银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

理财本金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其理财收益随单位净值浮动。详细内容见以下“八、理财资金分配”。

理财产品份额

指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受益凭证。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资产风险。

募集期

20191231日至202011日,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期并提前成立产品或者延长募集期。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撤单。募集期内以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在产品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如有)不作为理财本金进入理财运作。

扣款日

202012日(如银行调整募集期,则扣款日相应调整至募集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中信银行在划款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

运作起始日

202012日(如银行调整募集期,则运作起始日相应调整至募集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

到期日

20991231日(受运作起始日、提前终止条款等约束,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日

1.投资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开放日办理时间为开放日当日的8:3015:30,该日15:30之后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分别属于预约申购和预约赎回,将自动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进行处理。客户在受中信银行委托进行产品销售的机构的交易时间,以该机构公告的交易时间为准。

3.如因实际投资运作需要等因素,管理人有权增加或调整开放日和到期日,并最迟于增加或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以本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分红结转日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每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则往后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清算期

到期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至理财资金分配投资者账户日为清算期,期内不计付利息。

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7天通知存款利率(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每个开放日调整当期业绩比较基准,并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将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甚至无法取得任何收益。

交易时间

本产品交易时间为8:3015:30(中信银行有权变更交易时间,且无需另行通知;如果投资者通过柜台渠道购买,则交易时间以当地柜台营业时间为准,且必须在8:3015:30内);募集期内,中信银行在交易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的购买申请。客户在受中信银行委托进行产品销售的机构的交易时间,以该机构公告的交易时间为准。

中信银行已开通购买、赎回预受理功能,即非交易时间内,我行可以受理投资者通过销售渠道提交的理财购买和赎回预受理申请;募集期每日银行日终清算时暂停接受购买预受理申请,募集期最后一天交易时间结束后停止接受预受理申请。

计划募集金额

计划募集金额为人民币100亿元。中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如果募集期内未达到计划募集额,中信银行有权终止募集计划,并在宣告终止募集后2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资金,同时中信银行保留延长本产品募集期的权利;如募集期内提前达到计划募集金额,中信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如果募集期内超过计划募集额,则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届时中信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告知投资者。

币种及认购起点

本产品投资与收益币种为人民币,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以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增加。(投资者与中信银行在此约定,对单笔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的,中信银行在划款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

客户全额赎回不再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后再次申购,视同首次申购处理。

产品规模下限

本产品规模下限为人民币0元。如产品存续期内产品规模低于该金额,中信银行有权宣布产品提前终止。中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此金额下限进行调整。

最低保留份额

0.01

单位金额

1/

份额单位

单位净值

本产品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产品运作起始日起每日将实现的产品净收益以分红形式计提,以使每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中信银行将在分红结转日将已计提的分红结转给理财产品持有人并在分红到账日进行支付。

单位净值为提取分红、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客户按该单位份额净值进行赎回或提前终止分配。

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10000

精确至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本产品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率所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产品成立不满7日时以实际日收益率折算年化收益率。

认购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指定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受中信银行委托进行产品销售的机构等渠道认购本产品。

申购和赎回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指定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受中信银行委托进行产品销售的机构等渠道申购及赎回本产品。

质押条款

不可质押。

税收条款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产品承担,由中信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以理财资金予以缴纳。前述税费具体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中信银行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税收法规确定。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收益。投资人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人自行缴纳,中信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费用条款

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产品费用包括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管理人因管理、运营理财产品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产品资产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销售费费率0.20%/年。

2.托管费费率0.05%/年。

3.固定管理费费率0.20%/年。

具体请参见本说明书九、理财产品的费用部分。

产品管理方、收益计算方

中信银行

托管人

中信银行

信息披露

1.中信银行将通过中信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citicbank.com/)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各类信息。

2.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中信银行有权提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出通知,以符合监管规定的方式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者不接受的,可于最近一个开放日赎回理财产品。中信银行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增加临时开放日。中信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对产品说明书做出修改的,无须取得投资者同意。

3.如中信银行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将在决定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布信息。

4.如中信银行决定提前结束募集期或延长募集期的,将在决定调整募集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5.中信银行将在本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6、本产品成立后,中信银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在公司网站上向投资者披露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7.如中信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8.如本产品需延期清算,将于原定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9.中信银行将在本产品终止(包括到期和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到期公告。

10.发生巨额赎回及中信银行拒绝或暂停接受认、申购或赎回申请、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中信银行将于3个交易日内通知投资者相关处理措施。

11.如因实际投资运作需要等因素,管理人有权增加或调整开放日和到期日,并最迟于增加或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12.在产品存续期间,中信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

13.如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市场变化等原因,中信银行确需调整本合同项下收费标准的,应在变更生效前2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

14.本产品存续期间,如因市场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本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比例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中信银行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

15.本产品存续期间,中信银行将每月向投资者披露本产品的理财产品账单(受中信银行委托进行产品销售的机构是否提供账单服务,需投资者与该机构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本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

16.本产品存续期间,中信银行将向投资者发布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中信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17.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中信银行获知并经中信银行合理判断认为对本产品、投资者权益、投资收益等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将及时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18.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规定或本说明书约定其他应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的,中信银行将根据上述规定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三、投资团队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中信银行。中信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客户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中信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1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投资对象代为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

2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四、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

1.本产品的募集期为认购期,认购份额=人民币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元,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 本理财产品按金额申购,按产品单位(正常情况下产品单位为1/份)计算份额。例如,某工作日投资者以1万元本金加入理财产品,则投资者获得的份额=10,000/1=10,000份。

3. 申购交易时间:

投资者主动申购时间:正常情况下每个工作日可提交申购申请,开放日8:30-15:30(以银行后台系统受理申请时间为准)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受理并于当日确认起始运作(管理人有权变更交易时间,且无需另行通知或公告;如果投资者通过柜台渠道购买,则交易时间以当地柜台营业时间为准,且必须在830-1530内);开放日15:30-次日8:30及非开放日提交的申购申请,视同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申请处理。

4. 理财产品成立后,如投资者申购本理财产品的日期为T日(工作日),则投资者可在T+1日(工作日)查询取得的本理财产品份额。

5. 管理人保留不接受认、申购申请的权利。

 

五、理财产品的赎回

1. 本理财产品按份额赎回,赎回份额为0.01份的整倍数。

2. 投资者主动赎回时间:正常情况下每个开放日可提交赎回申请,开放日8:30-15:30(以银行后台系统受理申请时间为准)内提交的赎回申请当日受理并于当日到账(管理人有权变更交易时间,且无需另行通知或公告;如果投资者通过柜台渠道购买,则交易时间以当地柜台营业时间为准,且必须在830-1530内)。

如投资者在开放日全部赎回时,赎回资金当日到账,已计提但未分配的分红在提出赎回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到账,投资者每次赎回资金=其赎回份额×产品净值(1/份);如投资者在开放日部分赎回时,赎回资金当日到账,已计提但未分配的分红将在分红结转日进行结转,并在分红到账日进行支付。

3. 赎回:每个工作日1530之前发起的赎回视为当日交易。

4. 投资者提出部分赎回时,如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足0.01份,则投资者需进行全部赎回。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人为所能控制因素影响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下一个工作日。

5. 客户在受中信银行委托进行产品销售的机构购买产品,到期资金和赎回资金客户应得金额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的时间以该机构的清算时间为准。

6. 管理人保留不接受赎回(含预约赎回方式)申请的权利。

 

六、理财产品的巨额赎回

1.如某开放日投资者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上一开放日存续份额总规模的10%,则被视为巨额赎回,在巨额赎回情况下,对于超过本产品上一开放日存续总规模的10%以上的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本产品上一开放日存续份额总规模的10%以上部分的投资者当日赎回指令失效,投资者需在下一开放日正常赎回交易时间内重新提交赎回申请。

2.本产品连续2个开放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根据管理人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和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认、申购或赎回申请、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本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等情形;

3)本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理财产品业绩产生影响;

4)当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本产品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扣款日至资金返还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2.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等情形;

3)本产品投资的公开或非公开交易市场的资产无法变现,或经管理人基于审慎的原则判断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产品投资收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4)本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指申购包含预约申购方式等,赎回包含预约赎回方式等)

 

八、理财资金分配

1.本产品在扣除中信银行应收取费用及其他应由产品承担的税费后的投资损益全部归属投资人。

2.当投资者赎回时,采取“后进先出”原则,即优先赎回最近申购的份额,按照本理财说明书第五条第2赎回价格与费用载明的方式计算赎回资金并支付已计提但尚未分配的分红。

3.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4.理财产品的分红结转日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理财产品的分红到账日为分红结转日下一个工作日。

6.理财产品当期分红到账日返还的分红为自上一自然月分红结转日(含当日)至本自然月分红结转日(不含当日)期间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已计提的分红。

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每日计提的分红=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持有份额/10000(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余尾数四舍五入)。

理财产品当期分红到账日返还的分红=自上一自然月分红结转日至本自然月分红结转日期间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每日计提的分红(计头不计尾)。

7.投资者赎回理财产品时已计提但未分配的分红单独进行支付,无论投资者赎回时间是否与分红结转日重合,投资者赎回理财产品的赎回资金均不包含分红。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8.如产品正常到期或提前终止,理财资金于到期日(实际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分配,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理财资金分配至投资者账户当日,为到账日。

9. 投资者到期日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得资金 =投资者到期日持有产品份额×产品净值(1/份)+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根据本理财说明书第八条第6款计算。

10. 若募集期发生变化(募集期提前结束或募集期延长)、运作起始日发生变化或者清算期遇中国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延长,产品到期日和到账日视情况将可能相应进行调整,若进行调整,中信银行将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九、理财产品的费用

1.本产品的费用包括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管理人因管理、运营理财产品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产品资产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固定管理费。

费率0.20%/年,计算方式为:每日固定管理费=当日产品实收资本*0.20%/365。(在运作起始日计算管理费时,以运作起始日的实收本金为计提基础,计算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时亦参照执行。)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3.托管费。

费率0.05%/年,计算方式为:每日托管费=当日产品实收资本*0.05%/365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4.销售费。

费率0.20%/年,计算方式为:每日销售服务费=当日产品实收资本*0.20%/365

销售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年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十、资产估值

1.本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后,T日对T日持有的资产进行估值,T日为工作日;遇到节假日将在下一工作日进行估值。

2.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对所投资的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债权类等资产以及负债进行估值。

3.估值方法:

1)本理财产品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理财产品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理财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产品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0%时,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风险控制需求调整组合。

3)管理人有权根据监管规定或者市场通行做法,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选择更为公允的估值方法;估值事项导致的本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损失或者投资者利益损失,均由投资者自担。

4.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本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资产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十一、产品不成立

1.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者市场、拟投资标的出现重大变化,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成立时,中信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

2.中信银行将于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如中信银行通知产品不成立,投资者本金将于通知产品不成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投资者账户(扣款日至本金返还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十二、产品的提前终止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本产品所投资资产市场价格大幅下滑,或中信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中信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

2.如本产品所投资资产的信用状况发生恶化,中信银行合理判断可能影响到期正常兑付时,中信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

3.如果中信银行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中信银行将于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客户在受中信银行委托进行产品销售的机构购买产品,产品终止客户应得金额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的时间以该机构的清算时间为准。若产品部分提前终止,相关清算规则届时另行通知;若产品全部提前终止,产品到期日相应调整为提前终止日。

4.投资者可依照理财产品赎回约定进行赎回,除此之外,无提前终止权。

 

十三、产品的延期清算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监管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本产品所投资资产的市场发生重大市场波动,或融资方、资产发行人及交易方出现违约或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或投资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资产未能正常买卖结算或后续加入资金不足及其他情形导致投资资产不能及时变现,则中信银行有权将产品实际结算延长至相关投资资产变现或追偿处置完毕为止,产品管理人将尽快对相关资产进行变现,并将变现后的非现金类资产与原有现金类资产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投资者分配。延长期内不计收益,延期清算期间不计付利息。

 

十四、保密条款

中信银行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在产品销售和运作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除非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或应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或与投资者另有约定外,不向第三方披露。

 

十五、特别提示

1.本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管理风险、延期清算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合作销售机构风险等风险,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取得收益,甚至本金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和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返还理财本金及收益的保证责任。

2.除本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信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3关于费用

1)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均认可该收费标准。

2)限制与例外条款:中信银行承诺不得单方面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高收费标准的除外。若因上述原因,中信银行确需提高本合同项下收费标准的,应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投资者。投资者不接受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的,可于最近一个开放日赎回理财产品。

3)咨询与投诉条款:投资者对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任何疑问的,可拨打中信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58)进行咨询或登录中信银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查询。

4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请联系中信银行理财经理,或反馈至中信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中信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58)。

 

                                  

个人客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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