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管理风险、延期清算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合作销售机构风险等风险。具体风险的含义,请您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相应的风险揭示部分。

由于相关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您的本金及收益全部或部分损失,因此,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等。

 

本理财产品名称为中信理财之双赢稳健多资产定开2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编码为A193D5397,类型为公募、固定收益类、开放式产品,风险评级为PR3,适合购买客户为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及以上的客户。

重要提示:我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金,但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可能因市场变动而损失全部本金且无法取得任何收益。我行提醒您理财产品投资风险由买者自负,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假设理财产品本金为1.00亿元,在最不利情况下,理财本金及收益全部损失。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我行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揭示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 户 确 认 栏

本人确认,本人购买该理财产品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产品完全适合本人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人确认中信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人权利、增加本人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中信银行责任或中信银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本人确认,投资本理财产品的资金非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

本人确认已阅知客户权益须知,完全清楚理财产品购买流程、风险评估、产品评级含义、信息披露方式及渠道、银行联系方式及投诉程序等内容。

本人确认如下: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由个人客户亲自填写):  

个人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个人客户(签字):               

   

                          

 

日期:               


产品登记编码: C1030219000887

产品登记编码为本产品在理财登记系统取得的登记编码,投资者可以依据该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本产品相关信息。

 

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

产品名称:中信理财之双赢稳健多资产定开2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编码:A193D5397

 

重要须知

1.本产品说明书与《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总协议》、《中信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2.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3.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中信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4.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信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中信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且不超过按照中信银行公布的本产品期末净值计算得出的收益。

5.本理财产品不保障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理财产品最终清算的投资者可得收益为准。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有可能蒙受损失,极端情况下,可能全部或部分受损。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具体风险如下:

1.信用风险:本产品收益来源于产品项下投资对象的回报。如果投资对象发生信用违约事件,在此情况下,本产品收益将根据基于其偿还比率测算出的投资资产价格予以确定,同时,本产品将保留向发生违约事件的发行主体或借款主体的追索权利,中信银行有权以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2.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存在波动性,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将承担一定投资资产市值下跌的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及债券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投资股票面临的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面临的持仓风险等。产品投资涉及外币资产时,存在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不能随时提前终止本产品,在本产品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日,投资者不得赎回,在开放日,可能因达到本说明书中约定的限制赎回情况,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并可能导致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4.提前终止风险:如发生提前终止条款约定情形,可能导致本产品提前终止。如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

5.政策风险:本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产品的投资、偿还等环节的正常进行,从而可能对本产品造成重大影响,导致投资收益降低或无法取得任何收益,甚至导致投资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

6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相关信息。中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及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向投资者发布理财产品信息,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及时与客户经理联系,或到本说明书约定的发布信息的渠道查询,以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信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信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中信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中信银行在其需联系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投资者,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管理风险:由于产品管理人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管理,导致本产品项下的理财收益降低。

8.延期清算风险:如在产品到期时本产品所投资资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未能正常买卖结算,或投资资产正常到期发行人或融资主体未能及时偿付本息,从而导致所投资工具不能全部变现,则本产品存在延期清算的风险。

9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发生理财产品不成立条款约定之情形,中信银行有权通知投资者产品不成立。

10.不可抗力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产品投资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说明书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1.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由于发生本产品风险提示的相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本产品投资工具贬值,或者投资工具发生信用违约,或不可抗力风险导致相应损失,则有可能造成本产品投资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 

12关联交易风险:在合法合规且履行应履行的内外部程序后,理财产品可能与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关联交易。

13.合作销售机构风险:投资者通过合作销售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资金清算将通过合作销售机构进行,如因合作销售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或合作销售机构未及时办理资金清算或违背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投资者认购失败或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在认购时,如果投资者在合作销售机构的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或合作销售机构在中信银行处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将导致投资者无法完成认购,因此造成的损失中信银行不承担责任;在赎回和到期时,中信银行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合作销售机构在中信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后,由合作销售机构将相应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若合作销售机构未及时进行划付,因此造成的损失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 产品投资对象

1.     本产品投资策略:

本产品通过综合分析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行业状况、信用风险等因素,自上而下,立足于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判断利率趋势及行业趋势,并结合内部信用评级制度,分析企业的市场地位、管理水平、发展趋势和财务状况等,以此作为产品投资的重要依据。

本产品可根据内部分析判断在固收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及其他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以便于抓住行情的变化,提高产品收益。

2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于以下投资对象:

1)债权类资产

a货币市场类:现金、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货币基金、质押式回购和其他货币市场类资产;

b固定收益类: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2)权益类资产: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具备权益特征的资产和资产组合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商品,互换、远期、掉期、期货、期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衍生工具及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

各投资对象投资比例为: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债权类资产

80%-100%

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0-50%

权益类资产

0%-2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0%-20%

本产品可通过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投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且可以由资产名义持有人按公允价格转让本产品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标的。

产品管理人应确保本产品建仓期后投资比例符合前述要求;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产品投资限制:

1)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2)本产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5%

4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或中信银行基于勤勉尽职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对投资范围进行调整。在本产品存续期间,中信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且根据本说明书约定提前通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投资者不接受的,可于最近一期开放日赎回理财产品。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产品管理人应按监管要求提前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5.本产品可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中信银行将按照监管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二、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中信理财之双赢稳健多资产定开2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编码

A193D5397

产品类型

公募、固定收益类、开放式

中信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PR3级(平衡型,橙色),适合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投资者。本风险分级为中信银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

理财本金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其理财收益随单位净值浮动。详细内容见以下“八、理财资金分配”。

理财产品份额

指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受益凭证。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资产风险。

募集期

20191018日至20191028日,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期并提前成立产品或者延长募集期。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撤单。募集期内以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在产品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如有)不作为理财本金进入理财运作。

扣款日

20191029日(如银行调整募集期,则扣款日相应调整至募集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中信银行在划款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

运作起始日

20191029日(如银行调整募集期,则运作起始日相应调整至募集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

到期日

20991231日(受运作起始日、提前终止条款等约束,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产品建仓期

20191029日至2020131

开放日

1.本产品首次开放日为2021115日,之后按两年为周期进行开放,开放日为开放当年的115日(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开放日办理时间为开放日当日的8:3015:30,该日15:30之后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分别属于预约申购和预约赎回,将自动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进行处理。

3.如因实际投资运作需要等因素,管理人有权增加或调整开放日和到期日,并最迟于增加或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以本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清算期

到期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至理财资金分配投资者账户日为清算期,期内不计付利息。

业绩比较基准

4.80%(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每个开放日调整当期业绩比较基准,并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将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甚至无法取得任何收益。

交易时间

本产品交易时间为8:3015:30(中信银行有权变更交易时间,且无需另行通知;如果投资者通过柜台渠道购买,则交易时间以当地柜台营业时间为准,且必须在8:3015:30内);募集期内,中信银行在交易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的购买申请。

中信银行已开通购买、赎回预受理功能,即非交易时间内,我行可以受理投资者通过销售渠道提交的理财购买和赎回预受理申请;募集期每日银行日终清算时暂停接受购买预受理申请,募集期最后一天交易时间结束后停止接受预受理申请。

计划募集金额

计划募集金额为人民币200亿元。中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如果募集期内未达到计划募集额,中信银行有权终止募集计划,并在宣告终止募集后2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资金,同时中信银行保留延长本产品募集期的权利;如募集期内提前达到计划募集金额,中信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如果募集期内超过计划募集额,则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届时中信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告知投资者。

币种及认购起点

本产品投资与收益币种为人民币,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客户全额赎回不再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后再次申购,视同首次申购处理。

产品规模下限

本产品规模下限为人民币100万元。如产品存续期内产品规模低于该金额,中信银行有权宣布产品提前终止。中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此金额下限进行调整。

单个投资者持仓下限

本产品的单个投资者持仓下限为人民币1万份。投资者提出部分赎回时,如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足1万份,则投资者本次需进行全部赎回。

份额单位

单位净值

1.单位净值为单位产品份额的净值,该净值为扣除相关税费(相关税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销售费、托管费、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后的净值。本产品按照净值进行申购、赎回、提前终止和到期时的分配。单位净值按照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

2.本产品到期后,管理人将在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该产品最终单位净值。

认购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指定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认购本产品。

申购和赎回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指定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申购及赎回本产品。

质押条款

不可质押。

税收条款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产品承担,由中信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以理财资金予以缴纳。前述税费具体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中信银行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税收法规确定。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收益。投资人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人自行缴纳,中信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费用条款

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产品费用包括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管理人因管理、运营理财产品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产品资产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销售费费率0.40%/年。

2.托管费费率0.05%/年。

3.固定管理费费率0.40%/年。

4.浮动管理费。本产品设立业绩比较基准,单个封闭投资运作周期内产品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基准的,管理人将提取超额部分的20%作为浮动管理费。

具体请参见本说明书九、理财产品的费用部分。

产品管理方、收益计算方

中信银行

托管人

中信银行

信息披露

1.中信银行将通过中信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citicbank.com/)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各类信息。

2.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中信银行有权提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出通知,以符合监管规定的方式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者不接受的,可于最近一个开放日赎回理财产品。中信银行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增加临时开放日。中信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对产品说明书做出修改的,无须取得投资者同意。

3.如中信银行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将在决定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布信息。

4.如中信银行决定提前结束募集期或延长募集期的,将在决定调整募集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5.中信银行将在本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6.本产品成立后,中信银行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该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

7.如中信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8.如本产品需延期清算,将于原定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9.中信银行将在本产品终止(包括到期和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到期公告,包括到期日产品单位净值在内的到期相关信息。

10.发生巨额赎回及中信银行拒绝或暂停接受认、申购或赎回申请、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中信银行将于3个交易日内通知投资者相关处理措施。

11.如因实际投资运作需要等因素,管理人有权增加或调整开放日和到期日,并最迟于增加或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12.在产品存续期间,中信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

13.如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市场变化等原因,中信银行确需调整本合同项下收费标准的,应在变更生效前2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

14.本产品存续期间,如因市场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本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比例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中信银行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

15.本产品存续期间,中信银行将每月向投资者披露本产品的理财产品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本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

16.本产品存续期间,中信银行将向投资者发布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在定期报告中将披露本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中信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17.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中信银行获知并经中信银行合理判断认为对本产品、投资者权益、投资收益等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将及时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18.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规定或本说明书约定其他应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的,中信银行将根据上述规定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三、投资团队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中信银行。中信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客户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中信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1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投资对象代为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

2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四、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

1.投资者可在本产品募集期内进行认购,认购份额=人民币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

2.投资者可在本产品开放日的办理时间内进行申购。本产品按金额申购,按开放日的单位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即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开放日的单位净值(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理财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理财财产所有)。

示例:某开放日投资者以500万元申购本产品,申购费率为0%,该开放日本产品单位净值为1.1000,则投资者获得的申购份额=5,000,000/1.1000=4,545,454.55份。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份额。)

3.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后的开放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为申购确认日,投资者可在确认日后1个工作日查询申购是否成功。

4.管理人保留不接受认、申购申请的权利。

 

五、理财产品的赎回

1.本产品按份额赎回,赎回份额为1万份的整数倍。

2.投资者可在本产品开放日的办理时间内申请赎回。

3.投资者在进行份额赎回时,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单位净值×(1-赎回费率)。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理财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理财财产所有。

示例:某开放日投资者成功赎回所持有500万份本产品份额,该开放日本产品单位净值为1.1000,赎回费率为0%,则投资者获得的赎回金额=5,000,000.00×1.1000=5,500,000.0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

4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后的开放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为赎回确认日,投资者可在确认日后1个工作日查询赎回是否成功。

5.若投资者在开放日全额或部分赎回,赎回资金在该开放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开放日与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人为所能控制因素影响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下一个工作日。理财资金分配至投资者账户当日,为到账日。

6.对于当期预约认、申购期内的认、申购申请份额,投资者不能再提出预约赎回申请。

7.管理人保留不接受赎回(含预约赎回方式)申请的权利。

 

六、理财产品的巨额赎回

1.如某开放日投资者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上一开放日存续份额总规模的10%,则被视为巨额赎回,在巨额赎回情况下,对于超过本产品上一开放日存续总规模的10%以上的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本产品上一开放日存续份额总规模的10%以上部分的投资者当日赎回指令失效,投资者需在下一开放日正常赎回交易时间内重新提交赎回申请。

2.本产品连续10个开放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根据管理人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和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认、申购或赎回申请、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本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等情形;

3)本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理财产品业绩产生影响;

4)当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本产品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扣款日至资金返还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2.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等情形;

3)本产品投资的公开或非公开交易市场的资产无法变现,或经管理人基于审慎的原则判断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产品投资收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4)本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指申购包含预约申购方式等,赎回包含预约赎回方式等)

 

八、理财资金分配

1.本产品在扣除中信银行应收取费用及其他应由产品承担的税费后的投资损益全部归属投资人。

2如产品正常到期或提前终止,理财资金于到期日(实际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分配,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理财资金分配至投资者账户当日,为到账日。

3.投资者到期日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到期日持有产品份额×到期日产品单位净值

示例:若该产品到期时,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为100万份,到期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400,则投资者应得资金=1,000,000.00×1.0400=1,040,000.00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资金。)

4.若募集期发生变化(募集期提前结束或募集期延长)、运作起始日发生变化或者清算期遇中国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延长,产品到期日和到账日视情况将可能相应进行调整,若进行调整,中信银行将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九、理财产品的费用

1.本产品的费用包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管理人因管理、运营理财产品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产品资产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固定管理费。

费率0.40%/年,计算方式为:每日固定管理费=理财产品上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固定管理费率/365。(在首个起息日计算管理费时,以产品成立日的实收本金为计提基础,计算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时亦参照执行。)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3.托管费。

费率0.05%/年,计算方式为:每日托管费=理财产品上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托管费率/365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4.销售费。

费率0.40%/年,计算方式为:每日销售费=理财产品上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销售费率/365

销售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年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5.浮动管理费。

本产品设立业绩比较基准,单个封闭投资运作周期内产品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基准的,管理人将提取超额部分的20%作为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每个开放日、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计提,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年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十、资产估值

1.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2)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流通的债券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

若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且符合监管要求的,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其它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持有期间按票面利率计提利息收入(贴现债除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未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未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估值,估值日按基金公布的最新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境内未上市的非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日按所投资基金公布的最新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以最近能获取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4)非标准化债权,且符合监管要求的,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其它资产,以公允价值估值。

5)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6)期货、互换、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 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我行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

7)若本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本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协商一致后,变更其估值方式,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9)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

2.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本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当资产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十一、产品不成立

1.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者市场、拟投资标的出现重大变化,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成立时,中信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

2.中信银行将于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如中信银行通知产品不成立,投资者本金将于通知产品不成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投资者账户(扣款日至本金返还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十二、产品的提前终止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本产品所投资资产市场价格大幅下滑,或中信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中信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

2.如本产品所投资资产的信用状况发生恶化,中信银行合理判断可能影响到期正常兑付时,中信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

3.如果中信银行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中信银行将于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若产品部分提前终止,相关清算规则届时另行通知;若产品全部提前终止,产品到期日相应调整为提前终止日。

4.投资者可依照理财产品赎回约定进行赎回,除此之外,无提前终止权。

 

十三、产品的延期清算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监管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本产品所投资资产的市场发生重大市场波动,或融资方、资产发行人及交易方出现违约或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或投资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资产未能正常买卖结算或后续加入资金不足及其他情形导致投资资产不能及时变现,则中信银行有权将产品实际结算延长至相关投资资产变现或追偿处置完毕为止,产品管理人将尽快对相关资产进行变现,并将变现后的非现金类资产与原有现金类资产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投资者分配。延长期内不计收益,延期清算期间不计付利息。

 

十四、保密条款

中信银行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在产品销售和运作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除非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或应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或与投资者另有约定外,不向第三方披露。

 

十五、特别提示

1.本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管理风险、延期清算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合作销售机构风险等风险,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取得收益,甚至本金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和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返还理财本金及收益的保证责任。

2.除本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信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3关于费用

1)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均认可该收费标准。

2)限制与例外条款:中信银行承诺不得单方面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高收费标准的除外。若因上述原因,中信银行确需提高本合同项下收费标准的,应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投资者。投资者不接受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的,可于最近一个开放日赎回理财产品。

3)咨询与投诉条款:投资者对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任何疑问的,可拨打中信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58)进行咨询或登录中信银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查询。

4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请联系中信银行理财经理,或反馈至中信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中信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58)。

 

                                             

个人客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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