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延期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具体风险的含义,请您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相应的风险揭示部分。

由于相关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您的本金及收益全部或部分损失,因此,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等

重要提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可能因市场变动而损失全部本金且无法取得任何收益。

本理财产品名称为中信理财之慧赢成长自在投91C款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编码为B160D0263,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风险评级为PR3,适合购买客户为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及以上的客户。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本金为1亿元,理财产品期限为91天,在最不利情况下,理财本金及收益全部损失。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我行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揭示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 户 确 认 栏

本人确认购买该理财产品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产品完全适合本人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人确认中信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人权利、增加本人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中信银行责任或中信银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本人确认已阅知客户权益须知,完全清楚理财产品购买流程、风险评估、产品评级含义、信息披露方式及渠道、银行联系方式及投诉程序等内容。

本人确认如下: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由个人客户亲自填写):

(个人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个人客户(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产品登记编码:C1030216001172

(产品登记编码为本产品在理财登记系统取得的登记编码,投资者可以依据该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本产品相关信息。)

 

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

(产品名称:中信理财之慧赢成长自在投91C款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编码:B160D0263

 

重要须知

1、本产品说明书与《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总协议》、《中信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2、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3、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4、本理财产品向有投资经验的客户销售。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中信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5、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信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中信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且不超过按照中信银行公布的本产品预期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计算得出的收益。

6、本理财产品不保障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理财产品最终清算的投资者可得收益为准。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各类理财产品均面临不同程度的风险,其中: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可能因市场变动而损失全部本金且无法取得任何收益。

本理财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利率风险:在本产品每个投资周期内,如果市场利率上升,产品该投资周期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3、流动性风险: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可在开放日的指定时段提出赎回申请;如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可能导致客户需要资金时不能按需变现,并可能导致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4、提前终止风险:如发生提前终止条款约定情形,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如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从而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5、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偿还等环节的正常进行,从而可能对本理财产品造成重大影响,例如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或全部损失。

6、管理风险:由于产品管理人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管理,导致本产品项下的理财收益降低。

7、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发生理财产品不成立条款约定之情形,中信银行有权公告产品不成立。

8、信息传递风险:我行已提供《个人账户综合对账单》服务,投资者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此项服务,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再另行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相关信息。中信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及时与理财经理联系,或到中信银行网站(http:// bank.ecitic.com/)、营业网点查询,以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信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信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中信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中信银行在其需联系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投资者,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延期清算风险:如在产品运作过程中,交易对手无法按照产品交易约定支付本理财产品收益所需资金,或其他原因导致货币资金余额不足支付本理财产品收益所需资金,则本产品存在延期清算的风险。

10、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产品说明书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一、产品投资对象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于以下投资工具:

1)货币市场类:现金、存款、货币基金、质押式回购和其他货币市场类资产;

2)固定收益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基金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3)权益类: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优先份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ETF、可分离债、可转换债、定向增发和其他权益类资产;

4)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其他类: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委托债权投资、人民币利率互换、人民币利率远期、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国债期货及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

    投资比例为: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货币市场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

20-100%

权益类资产

0-90%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其他类资产等

0-90%

从投资实践出发,上述投资比例可在[-10%+10%]的区间内进行浮动;若超出该浮动范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我行将在中信银行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并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使投资比例回归至约定区间。

本产品可通过参与或认购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受益权和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监管部门允许的投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且可以由资产名义持有人按公允价格转让本产品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标的。

本产品进行上述投资时,按比例投资于部分资产,则按照标的资产具体投资比例实现实际投资收益。理财产品到期,返回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来源于标的资产项下可分配的现金,最终来源于标的资产发行人或债务人偿付的本息、或处置标的资产实现的收入、或后续申购投向标的资产的资金、或本产品采取其他方式变现实现的收入等。

2、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或中信银行基于勤勉尽职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对投资范围进行调整。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如变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发布相关变更信息后进行变更。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照相关约定在变更生效前赎回理财产品。投资者未在变更生效前向中信银行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后条款,中信银行有权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内容进行操作。

 

二、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中信理财之慧赢成长自在投91C款人民币理财产品

理财编码

B160D0263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开放型

中信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PR3级(平衡型,橙色级别),适合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投资者。本风险分级为中信银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中信银行并不对前述风险分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名义收益计算天数

91天(如遇该期产品提前终止或该期产品投资起始日、到期日调整,则产品投资期限由实际投资期限决定)

募集期

20161019(银行有权延长募集期,募集期内以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交易时间

1、募集期内,本产品交易时间为800-1530(中信银行有权变更交易时间,且无需另行通知或公告)。

2、募集期之后,本产品每个工作日均为申购开放日。在工作日内,当日有效的申购起止时间为000-1530(以中信银行后台系统受理申请时间为准),其余时间的申购申请在下一工作日生效。

详细内容见“理财产品的申购”。中信银行已开通购买预受理功能,即非交易时间内,我行可以受理投资者通过销售渠道提交的理财购买预受理申请。

份额单位

产品单位

1/

募集规模

产品规模上限为500亿元人民币,下限为5000万元人民币。中信银行可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调整规模上下限。

币种及认购起点

本产品投资与收益币种均为人民币,首次认、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每日追加投资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中信银行在划款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

收益起计日

1、募集期认购的理财产品收益起计日为20161020日(如银行调整募集期,则收益起计日相应调整至募集期结束日后第1个工作日)。

2、募集期之后,在工作日(T日)当天0:0015:30(以中信银行后台系统受理申请时间为准)申购产品,则T+1个工作日为收益起计日,其余时间申购的产品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申购生效,即T+2个工作日为收益起计日。

份额单位

产品单位

1/

投资周期

投资者成功购买本产品份额,每一份额投资周期均为自该份额收益起计日后91。自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收益起计日起每91个自然日为一个投资周期,投资者可以在不同的申购开放时间多次购买本理财产品,投资份额的投资周期到期日为自投资周期起始日后第91个自然日。

投资周期起始日

收益起计日即为投资周期起始日

投资周期结束日

自投资周期起始日后第91个自然日为该投资周期结束日

实时赎回

投资者可于产品收益起计日后每个工作日的800-1530(以中信银行后台系统受理申请时间为准)选择实时赎回,投资者可通过柜台、网银渠道、手机银行等进行赎回交易,其余时间不接受实时赎回。

详细内容见“理财产品的赎回”

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返还

1、如投资者未选择实时赎回,则根据每个投资周期的实际到期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和实际存续天数计算收益,并在每个投资周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内返还投资本金及该投资周期收益至客户指定账户;投资周期结束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收益。

2、如投资者选择实时赎回,则赎回本金实时到账,根据实时赎回当日启用的实际实时赎回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和当前投资周期的实际存续天数计算收益并在下1个工作日内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如在投资周期结束日当日进行实时赎回,则该部分投资周期的收益率采用实时赎回当日启用的实际实时赎回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实时赎回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收益。

详细内容见“理财产品的赎回”“产品的收益率测算及说明”

产品管理方、收益计算方

中信银行

测算年化收益率

1、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包括到期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和实时赎回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根据目前本产品拟投资品种的收益水平,在扣除产品销售、托管费用及各项税费后,中信银行综合确定本产品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并在产品成立当日公布,请投资者关注。

2、中信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情况等不定期调整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并至少于新的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启用之日前1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请投资者随时关注我行相关披露信息。

3、对于中信银行调整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的,如未发生实时赎回,产品份额的有效申购日在新的到期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启用日之前的按照原到期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计算该投资周期收益,产品份额的有效申购日在新的到期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启用日及启用日后的按照新的到期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计算该投资周期收益;如发生实时赎回,产品份额的实时赎回日在新的实时赎回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启用日之前的按照原实时赎回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计算该投资周期收益,产品份额的实时赎回日在新的实时赎回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启用日及启用日后的按照新的实时赎回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计算该投资周期收益。实际投资收益以最终支付为准。

上述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果本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的交易对手发生信用风险,则实际收益率将可能低于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甚至造成收益的全部损失。

详细内容见“产品的收益率测算及说明”

提前终止

本理财产品有可能提前终止,详细内容见以下产品的提前终止

购买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指定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购买本产品

质押条款

不可质押

税收条款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产品承担,由中信银行予以缴纳。前述税费具体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中信银行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税收法规确定。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收益。投资人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人自行缴纳,中信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费用

1、本产品无认、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产品费用包括销售费、托管费、管理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中信银行因管理、运营理财产品发生的税费由产品资产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本产品收取销售服务费0.35%/年,托管费0.05%/年,按日计提。

3、本产品所投资工具所获收益扣除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相关税费后,超过本理财产品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以上部分为产品管理人投资管理费。

4、以上费用,按产品募集资金总额为基数,按上述费率标准计付。

托管人

中信银行

信息披露

1、中信银行将在本产品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网点等渠道发布到期相关信息公告。

2、如募集期调整的,中信银行将在网站、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如中信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将于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信银行网站、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如本产品需延期清算,将于到期日后1个工作日内,在中信银行网站、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5、本理财产品持续期间内,中信银行有权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中信银行网站、短信、电话等信息平台、渠道发布公告的形式,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照相关约定在补充或修改生效前赎回理财产品。投资者未在变更生效前向中信银行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后条款,中信银行有权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内容进行操作。中信银行网站是中信银行正式信息发布渠道,其他渠道为辅助方式,投资者应定期通过包括中信银行网站在内的各信息平台和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三、投资团队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中信银行。中信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客户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

 

四、理财产品的申购

1、本理财产品按金额申购,按产品单位(正常情况下产品单位为1/份)计算份额。例如,某工作日投资者以300万元本金加入理财产品,则投资者获得的份额=3,000,000/1=3,000,000份。

2、申购交易时间及渠道:

申购交易时间:

1)在募集期内,当日申购有效的起止时间为800-1530(以中信银行后台系统受理申请时间为准)。

2)募集期后,在工作日内当日申购有效的起止时间为000-1530(以中信银行后台系统受理申请时间为准),其余时间的申购申请在下一工作日有效。

申购渠道: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网银(可24小时提交申购申请)、柜面(交易时间以当地分支机构营业时间为准)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申购。

3、如投资者申购本理财产品的日期为T日(工作日),则投资者可在第T+2个工作日查询取得本理财产品份额。

4、投资者首次认(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每日追加投资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5、申购撤单:T日(工作日)1530前申购成功的产品,在当日申购交易时间内允许客户撤单。

6、中信银行保留不接受申购申请的权利。

 

五、理财产品的赎回

1、本理财产品按份额赎回,赎回份额为10000份的整倍数。

2、投资者实时赎回成功后,赎回资金中本金部分即时到账;收益部分在赎回成功后的下一工作日到账,赎回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收益,投资者赎回本金部分=赎回份额×产品单位(正常情况下为1/份)。

3、赎回交易时间及渠道:

投资者可于收益起计日后每个工作日的800-1530(以中信银行后台系统受理申请时间为准)选择实时赎回,投资者可通过柜台、网银渠道和手机银行进行赎回交易,其余时间不接受实时赎回。

4、投资者提出部分赎回时,如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足1万份,则投资者需进行全部赎回。

5、中信银行保留不接受赎回(含预约赎回方式)申请的权利。

6、如某日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存续总规模的10%,则被视为巨额赎回,在巨额赎回情况下,中信银行有权拒绝支付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存续总规模的10%以上份额的赎回申请所涉及的本金及相关收益。同时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存续总规模的10%以上份额的赎回申请指令失效,投资者需在下一工作日正常赎回交易时间内重新提交赎回申请。

7、理财产品连续两个工作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中信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购买和赎回申请。投资者根据中信银行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购买和赎回。

特别提示:为保证投资者赎回本理财产品的资金能及时到账,请投资者尽量避免在接近交易截止时间(工作日15:30)时进行实时赎回交易。由于交易数量巨大引起的系统拥塞可能导致投资者赎回交易失败、赎回资金不能实时到账。

 

六、产品的收益率测算及说明(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1、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包括到期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和实时赎回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根据目前本产品拟投资品种的收益水平,在扣除产品销售、托管费用及各项税费后,中信银行综合确定本产品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并在产品成立当日公布,请投资者关注。

2、中信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情况等不定期调整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并至少于新的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启用之日前一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请投资者随时关注我行相关披露信息。

3、如投资者未选择实时赎回,则根据每个投资周期的实际到期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和实际存续天数计算收益,并在每个投资周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内返还该投资本金及投资周期收益至客户指定账户;投资周期结束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收益。

4、如投资者选择实时赎回,则赎回本金实时到账,根据实时赎回当日启用的实际实时赎回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和当前投资周期的实际存续天数计算收益并在下一工作日内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如在投资周期结束日当日进行实时赎回,则该部分投资周期的收益率采用实时赎回当日启用的实际实时赎回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实时赎回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收益。

5、对于中信银行调整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的,如未发生实时赎回,产品份额的有效申购日在新的到期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启用日之前的按照原到期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计算该投资周期收益,产品份额的有效申购日在新的到期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启用日及启用日后的按照新的到期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计算该投资周期收益;如发生实时赎回,产品份额的实时赎回日在新的实时赎回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启用日之前的按照原实时赎回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计算该投资周期收益,产品份额的实时赎回日在新的实时赎回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启用日及启用日后的按照新的实时赎回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计算该投资周期收益。实际投资收益以最终支付为准。

6、每个投资周期的实际存续天数:自投资周期起始日(含当日)起至投资周期结束日或实时赎回之日(不含当日)期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如果中信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且产品存在收益,则投资周期的实际存续天数为自投资周期起始日(含当日)起至提前终止日(不含当日)期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

7、每份理财产品每日应得收益=该份理财份额×当日实际年化收益率×1/365。(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余尾数四舍五入)

每份理财产品应得收益=∑该份额存续期间每日应得收益

8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果本理财产品投资资产市值下跌或投资工具发生信用风险,则实际收益率将可能低于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甚至造成本金及收益的全部损失。

9、举例说明:

假定中信银行所公布的各档次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如下表所示:(本测算所用收益率仅做举例之用,本产品正式的测算收益率请以我行实际公布的测算收益率为准)

 

到期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

实时赎回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

4.00%

1.00%

 

情景一:假设A投资者于T日(工作日)上午10点成功申购本产品10,000,000份。

1)假定A投资者从未发起实时赎回,产品于T+1个工作日起息,产品投资周期为35天,对应收益率为4.00%,则投资者可在T+36日后一个工作日内收到本金及应得收益为:10,000,000+10,000,000×4.00%×35/365(元)。

2)假定A投资者于T+2日上午10点成功部分实时赎回本产品4,000,000份,本次赎回份额对应存续天数为1天,对应收益率为1.00%,则投资者在T+2日本金实时到帐为4,000,000元,并且在T+2日后一个工作日内收到应得收益为:4,000,000×1.00%×1/365(元);剩余6,000,000份继续计算收益,对应收益率为4.00%,投资者可在T+36日后一个工作日内收到剩余本金及应得收益为:6,000,000+6,000,000×4.00%×35/365(元)。

情景二:假设B投资者于T日(工作日)上午10点成功申购本产品10,000,000份。中信银行于T+10日公告将到期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由4.00%调整为4.10%、实时赎回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由1.00%调整为0.50%,并于T+11日启用。

1)假定B投资者从未发起实时赎回,则投资周期为T+1日(含)至T+36日(不含),对应投资收益率4.00%;投资者可在T+36日后一个工作日内收到本金及应得收益为:10,000,000+10,000,000×4.00%×35/365(元);

2)假定B投资者于T+8日上午10点成功部分实时赎回本产品4,000,000份,本次赎回份额对应存续天数为7天,对应收益率为1.00%,则投资者在T+8日本金实时到帐为4,000,000元,并且在T+8日后一个工作日内收到应得收益为:4,000,000×1.00%×7/365(元);剩余6,000,000份继续计算收益,对应收益率为4.00%,投资者可在T+36日后一个工作日内收到剩余本金及应得收益为:6,000,000+6,000,000×4.00%×35/365(元)。

3)假定B投资者于T+18日上午10点成功部分实时赎回本产品4,000,000份,本次赎回份额对应存续天数为17天,对应收益率为0.50%,则投资者在T+18日本金实时到帐为4,000,000元,并且在T+18日后一个工作日内收到应得收益为:4,000,000×0.50%×17/365(元);剩余6,000,000份继续计算收益,对应收益率为4.00%,投资者可在T+36日后一个工作日内收到剩余本金及应得收益为:6,000,000+6,000,000×4.00%×35/365(元)。

4)假定B投资者在投资周期(T+36日)结束后于T+38日再次购买本产品10,000,000份,产品期限为35天,因T+11日已启用了新的期测算最高年化收益和新的实时赎回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则投资周期为T+39日(含)至T+74日(不含),对应投资收益率4.10%;投资者可在T+74日后一个工作日内收到本金及应得收益为:10,000,000+10,000,000×4.10%×35/365(元)。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七、投资周期

1、本理财产品各投资周期为91天。自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收益起计日起每91个自然日为一个投资周期,投资者可以在不同的申购开放时间多次购买本理财产品。

2、募集期之后,在工作日(T日)当天0:0015:30(以中信银行后台系统受理申请时间为准)申购的产品第T+1个工作日即为投资周期开始日,其余时间申购的产品第T+2个工作日为投资周期起始日。

3、举例说明:

假设投资者于工作日T15:30前成功购买本理财产品(T15:30后购买于第T+2个工作日确认成立并起计收益),理财本金为3,000,000元,则该笔理财于第T+1个工作日起计收益。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八、产品不成立

1、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者市场、拟投资标的出现重大变化,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成立时,中信银行有权公告产品不成立。

2、中信银行将于出现并知悉上述情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信银行网站、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如中信银行公告产品不成立,投资者本金将于公告产品不成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扣款日至本金返还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九、产品的提前终止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本产品所投资产的交易对手发生信用风险,或中信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中信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

2、如果中信银行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中信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所得收益(若有)及本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若产品部分提前终止,相关清算规则届时另行公告;若产品全部提前终止,产品到期日相应调整为提前终止日。

3、若本产品规模低于5000万份时,中信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4、投资者可按照约定的赎回条件赎回本理财产品,但无提前终止权。

 

十、产品的延期清算

产品运作过程中,如发生交易对手无法按照产品交易约定支付本理财产品收益所需资金,则在这种情况下,中信银行有权将产品实际结算延长至相关投资工具处置完毕为止,延长期内不计收益。

 

十一、保密条款

中信银行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在产品销售和运作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除非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或应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或与投资者另有约定外,不向第三方披露。

 

十二、特别提示

1、本产品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测算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作为银行向投资者支付理财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实际支付为准,且不超过本产品测算最高年化收益率 

2、本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理财收益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延期支付风险等,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收益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返还理财收益的保证责任。 

3、除本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信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4、关于费用

1)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均认可该收费标准。

2)限制与例外条款:中信银行承诺不得单方面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高收费标准的除外。若因市场变化等原因,中信银行确需提高本合同项下收费标准的,应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投资者。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接受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的,中信银行有权解除合同。

3)咨询与投诉条款:投资者对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任何疑问的,可拨打中信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58)进行咨询或登录中信银行网站【http:// bank.ecitic.com/】查询。

 

                                                                          

个人客户(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