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延期清算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具体风险的含义,请您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相应的风险揭示部分。
由于相关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您的投资资金全部或部分损失,因此,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等。
重要提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可能因市场变动而损失全部投资资金且无法取得任何收益。
本理财产品名称为【中信理财之慧赢稳健同行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编码为【B170D0083】,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风险评级为【PR2】,理财产品期限为【1826】天,适合购买客户为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及以上的客户。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金为1亿元,理财产品期限为1826天,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所投资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我行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揭示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 户 确 认 栏
本人确认购买该理财产品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产品完全适合本人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人确认中信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人权利、增加本人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中信银行责任或中信银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本人确认已阅知客户权益须知,完全清楚理财产品购买流程、风险评估、产品评级含义、信息披露方式及渠道、银行联系方式及投诉程序等内容。
本人确认如下: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由个人客户亲自填写):
(个人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个人客户(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产品登记编码:C1030217000262
产品登记编码为本产品在理财登记系统取得的登记编码,投资者可以依据该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本产品相关信息。
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
(名称:中信理财之慧赢稳健同行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
编码:B170D0083 )
重要须知:
1、本产品说明书与《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总协议》、《中信银行理财业务购买/赎回申请表》、《中信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2、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3、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4、本理财产品仅向有投资经验的客户销售。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中信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5、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信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中信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且不超过按照中信银行公布的本产品期末净值计算得出的收益。
6、本理财产品不保障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理财产品最终清算的投资者可得收益为准。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有可能蒙受损失,极端情况下,可能全部或部分受损。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具体风险如下:
1.信用风险:本产品收益来源于产品项下投资工具的回报。如果投资资产中的投资工具发行人发生信用违约事件,在此情况下,本产品收益将根据基于其偿还比率测算出的投资资产价格予以确定,同时,本产品将保留向发生违约事件的发行主体或借款主体的追索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2.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存在波动性,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将承担一定投资资产市值下跌的市场风险。
3.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不能随时提前终止本产品,以及如出现本说明中所约定的巨额赎回情况,有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而不能及时赎回。
4.提前终止风险:如发生提前终止条款约定情形,可能导致本产品提前终止。
5.政策风险:本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产品的投资、偿还等环节的正常进行,从而可能对本产品造成重大影响,导致投资收益降低或全部损失,甚至导致投资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
6.信息传递风险:我行已提供《个人账户综合对账单》服务,投资者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此项服务,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再另行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说明书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相关信息。管理人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及时与客户经理联系,或到管理人网站(http:// bank.ecitic.com/)(以下简称“网站”)查询,以获知有关本产品相关信息。
7.管理风险:在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管理各方对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对于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金收益水平和本金安全。
8.延期清算风险:若在产品赎回或到期时,投资工具发行人延期付款或其他原因导致本产品所投资工具未能及时变现,则本产品存在延期清算的风险。
9.不可抗力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产品投资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说明书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0.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本产品为非保本产品,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本产品投资工具贬值,或者投资工具发行人信用违约,或不可抗力风险导致相应损失,则有可能造成本产品投资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
一、 投资对象
1、本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
(1)货币市场类:现金、存款、货币基金、质押式回购和其他货币市场类资产;
(2)固定收益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信用债债项或主体评级不低于AA;
(3)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其他类: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委托债权投资、人民币利率互换、人民币利率远期、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国债期货及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
本产品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具体如下:
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货币市场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 |
10-100% |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其他类资产等 |
10-70% |
|
|
从投资实践出发,上述投资比例可在[-10%,+10%]的区间内进行浮动;若超出该浮动范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我行将在中信银行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并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使投资比例回归至约定区间。
本产品进行上述投资时,按比例投资于部分资产,则按照标的资产具体投资比例实现实际投资收益。理财产品到期,返回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来源于标的资产项下可分配的现金,最终来源于标的资产发行人或债务人偿付的本息、或处置标的资产实现的收入、或后续申购投向标的资产的资金、或本产品采取其他方式变现实现的收入等。
2.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或管理人基于勤勉尽职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对投资范围进行调整。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如变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管理人有权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发布相关变更信息后进行变更。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照相关约定在下一开放日赎回理财产品。投资者未在变更生效前向管理人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后条款,管理人有权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内容进行操作。
二、 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
中信理财之慧赢稳健同行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编码 |
B170D0083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开放型 |
中信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
PR2级(稳健型,黄色级别),适合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投资者。本风险分级为中信银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中信银行并不对前述风险分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
销售范围 |
全行 |
规模 |
本产品规模上限为300亿元人民币,下限为5000万元人民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和运行情况调整规模上下限。 |
理财产品份额、份额 |
本产品划分为等额的份额,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份额享有权利。 |
币种及认购起点 |
本产品的投资与收益币种均为人民币,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投资者与管理人在此约定,对单笔认购或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的,管理人在划款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 |
最低持有份额 |
投资者提出部分赎回时,如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足50,000份,则投资者本次需进行全部赎回。 |
募集期 |
2017年 5 月 20 日至2017年 5 月 27日 |
成立日 |
2017年 5 月 27 日 |
到期日 |
2022年 5 月 27 日(遇中国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算收益)本产品到期后管理人有权进行展期,并在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
开放日 |
1.每年5月的 15 号为开放日(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日办理时间为开放日当日的8:30至15:30,该日15:30之后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分别属于预约申购和预约赎回,将自动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进行处理。 2.如因实际投资运作需要等因素,管理人有权增加或调整开放日,并最迟于增加或调整生效前十个工作日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3.详细内容见“理财产品的认、申购”、 “理财产品的赎回”、“理财产品的巨额赎回”。 |
申购、赎回确认日 |
开放日当日即为申购、赎回确认日,并以开放日当日的单位净值,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资金。投资者可在确认日后一个工作日查询申购、赎回是否成功。 |
单位净值 |
1.单位净值为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该净值为扣除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包含管理费、销售费、托管费、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后的净值。本产品按照该净值进行申购、赎回、提前终止和到期时的分配。单位净值按照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2.本产品成立后,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披露该开放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当日单位净值,并在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通过网站披露该开放日的单位净值。 |
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人民币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元,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
申购份额 |
本产品按金额申购,按处理该次申购的开放日当日单位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即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处理本次申购的开放日当日单位净值,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赎回金额 |
投资者在进行份额赎回时,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单位净值×(1-赎回费率)。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
提前终止 |
当某一工作日本产品存续份额低于5000万份时,管理人有权于该工作日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
提前终止或到期返还金额 |
当本产品提前终止或正常到期时,返还金额=提前终止或到期日本产品存续份额×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单位净值,该金额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
认购、申购、赎回费率 |
0% |
托管费率 |
0.12%(年),计算基准为本产品前一开放日资产净值,每日计提。 |
销售费率 |
本产品不收取销售费用。 |
管理费 |
固定管理费:本产品不收取固定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在产品开放日或到期日时,如(剔除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以及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计算的当期产品单位净值-前一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前一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5%时,对于超过5% 的部分,管理人将按照80%的比例以本产品前一开放日产品份额为基数提取浮动管理费。 |
赎回资金到账 日 |
若投资者在开放日全额或部分赎回,赎回资金在该开放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开放日与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
提前终止、到期资金到账日 |
若本产品提前终止或正常到期,返还资金在该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与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
分红方式 |
现金分红,管理人将视本产品投资运作情况在开放日进行分红。 |
购买渠道 |
投资者可通过管理人指定柜台、网上银行等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 |
工作日 |
指我国法定工作日,即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之外的日期。 |
税收条款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产品承担,由中信银行予以缴纳。前述税费具体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中信银行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税收法规确定。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收益。投资人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人自行缴纳,中信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
份额转让 |
本产品份额不得转让,管理人允许转让的,届时将另行公告。 |
质押条款 |
不可质押,如管理人开启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届时将另行公告,并将依据管理人理财产品质押管理办法执行。 |
管理人、托管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三、单位净值的计算
本产品单位净值=本产品资产净值/本产品份额,该净值为扣除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包含管理费、销售费、托管费、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后的净值。本产品按照该净值进行申购、赎回、提前终止和到期时的分配。单位净值按照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四、理财产品的费用
1.本产品的费用包括托管费、管理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管理人因管理、运营理财产品发生的税费由产品资产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本产品不收取固定管理费用。
浮动管理费:在产品开放日或到期日时,如(剔除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以及产品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后计算的当期产品单位净值-前一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前一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5%时,对于超过5%的部分,管理人将按照80%的比例以本产品前一开放日产品份额为基数提取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每年计提,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年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3.托管费。首年,本产品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成立日资产净值×托管费率/365。第一个开放日后,托管费按照前一开放日本产品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即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前一开放日资产净值×托管费率/365。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季累计,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年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4.销售费。本产品不收取销售费。
5.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
6.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上述费用标准,并最晚在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相关信息;投资者不接受的,投资者有权于下一开放日赎回持有份额。
7.如存在其他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支付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两方协商一致后增加收费项目,并最晚在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相关信息。
五、理财产品的认、申购
1.本产品认购期为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27日,认购份额=人民币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元,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每年5月的15号为开放日(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日当日的8:30至15:30办理申购,该日15:30之后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属于预约申购,将自动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进行处理。如因产品实际投资运作需要等因素,管理人有权增加或调整开放日,并最迟于增加或调整生效前十个工作日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3.本产品按金额申购,按处理该次申购的开放日当日单位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即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处理本次申购的开放日当日单位净值(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理财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理财财产所有)。
例如,某开放日投资者以500万元申购本产品,申购费率为0%,该开放日本产品单位净值为1.1000,则投资者获得的申购份额=5,000,000/1.1000=4,545,454.55份。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份额。)
4.投资者所提交申购、赎回申请后的开放日即为申购、赎回确认日,投资者可在确认日后一个工作日查询申购、赎回是否成功。
5.管理人保留不接受认、申购申请的权利。
六、理财产品的赎回
1.本产品按份额赎回,赎回份额为1000份的整数倍。
2.每年5月的15号为开放日(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日当日的8:30至15:30办理赎回,该日15:30之后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属于预约赎回,将自动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进行处理。如因产品实际投资运作需要等因素,管理人有权增加或调整开放日,并最迟于增加或调整生效前十个工作日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3.投资者在进行份额赎回时,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单位净值×(1-赎回费率)。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理财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理财财产所有。
例如,某开放日投资者赎回成功所持有500万份本产品份额,该开放日本产品单位净值为1.1000,赎回费率为0%,则投资者获得的赎回金额=5,000,000.00×1.1000=5,500,000.0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
4.若投资者在开放日全额或部分赎回,赎回资金在该开放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开放日与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5.投资者提出部分赎回时,如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足5万份,则投资者本次需进行全部赎回。
6.对于当期预约认、申购期内的认、申购申请份额,投资者不能再提出预约赎回申请。
7.管理人保留不接受预约赎回方式申请的权利。
七、理财产品的巨额赎回
1.如某开放日投资者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上一开放日存续份额总规模的10%,则被视为巨额赎回,在巨额赎回情况下,对于超过本产品上一开放日存续总规模10%以上的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本产品上一开放日存续份额总规模的10%以上部分的投资者当日赎回指令失效,投资者需在下一开放日正常赎回交易时间内重新提交赎回申请。
2.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根据管理人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和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认、申购或赎回申请、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本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等情形;
(3)本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理财产品业绩产生影响;
(4)当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本产品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扣款日至资金返还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2.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等情形;
(3)本产品投资的公开或非公开交易市场的资产无法变现,或经管理人基于审慎的原则判断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产品投资收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4)本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指申购包含预约申购方式等,赎回包含预约赎回方式等)
九、理财产品的终止
1.本产品到期日为2022年5月 27 日(遇中国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算收益),到期后管理人有权进行展期,并在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2.当某一工作日本产品存续份额低于5000万份时,管理人有权于该工作日提前终止本产品。如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将于终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监管要求、法律法规或本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本产品提前终止。
4.当本产品提前终止或正常到期时,返还金额=提前终止或到期日本产品存续份额×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单位净值,该金额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返还资金在该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提前终止日、到期日与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5.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十、理财产品的清算
1.清算程序
(1)本产品终止后,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进行清算,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组成资产清算组;
(2)资产清算组根据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清算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资产清算受延期清算内容约束;
(3)资产清算组对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对清算进行信息披露;
(6)对资产进行分配。
2.清算费用分别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从资产中列支。
3.产品资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产品债务;
(4)按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本产品份额持有人。
4.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五年以上。
5.延期清算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监管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债券市场发生重大市场波动,或债券发行人及交易方出现违约或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或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债券未能正常买卖结算及其他情形导致的投资资产未能正常、及时收回等,则本产品采取延期清算方式,管理人先将现金类资产进行分配,并将尽快对未变现资产予以变现,变现后的现金资产扣除本产品的费用后向投资者分配,延长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资产估值
1.本产品成立后,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披露该开放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当日单位净值,并在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通过网站披露该开放日的单位净值。
2.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拆借及质押式回购以本金列示,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中票、短融、超短融、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永续债、优先股、次级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券商收益凭证等固收类工具,按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照基金公布的当日实际收益计算。
(4)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应收债权、债权收益权、信托受益权、特定资产收(受)益权、票据类资产和委托债权等项目类资产,按成本法估值,逐日计提。
(5)债券型ETF,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6)未上市债券按其摊余成本法估值。
(7)若本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计算其价值,如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8)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本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协商一致后,变更其估值方式,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本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当资产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十一、保密条款
中信银行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在产品销售和运作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除非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或应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或与投资者另有约定外,不向第三方披露。
十二、信息披露
1.管理人通过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网点等渠道发布本产品相关信
息。
2.本产品成立后十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在网站发布成立公告。
3.如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将于终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发布提前终止信息公告;如本产品需展期,管理人将于本产品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等渠道发布展期信息公告;本产品正常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在网站发布到期公告。
4.本产品成立后,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披露该开放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当日单位净值,并在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通过网站披露该开放日的单位净值。
5.本产品存续期间内,管理人有权通过网站、短信、电话等信息平台、渠道发布公告的形式,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并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进行披露。网站是管理人正式信息发布渠道,其他渠道为辅助方式,投资者应定期通过包括网站在内的各信息平台和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6.若联系方式变更,投资者应主动告知管理人。如投资者未将联系方式变更及时告知管理人,则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个人客户(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